(2012)临行执审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2-11-21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渭南市临渭区杜桥街道办事处与人渭南市临渭区乐天聚餐饮有限公司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渭南市临渭区杜桥街道办事处,渭南市临渭区乐天聚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临行执审字第00051号申请执行人渭南市临渭区杜桥街道办事处(下称杜桥办),住所地渭南市前进路中段***号。法定代表人张晓云,书记。委托代理人张建,系该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渭南市临渭区乐天聚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四马路。法定代表人赵松利,经理。申请执行人杜桥办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2012)临杜处字第5号《渭南市临渭区杜桥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杜桥办作出的(2012)临杜处字第5号《渭南市临渭区杜桥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杜桥办作出的(2012)临杜处字第5号《渭南市临渭区杜桥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理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渭南市临渭区杜桥街道办事处作出的(2012)临杜处字第5号《渭南市临渭区杜桥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理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刘晓静审 判 员 马 荣代审判员 田丽君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