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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龙泉民初字第2584号

裁判日期: 2012-11-2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成都和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彭献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和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泉民初字第2584号原告:成都和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大道213号。法定代表人:陈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晓敏,该公司员工。被告:杨琪。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和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都和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谢贤云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丽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