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磐刑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2-11-2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肖某某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三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磐刑初字第277号公诉机关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某某,男,汉族,大学文化。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2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以磐检刑诉字(2012)第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受贿罪,于2012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审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李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2年5月,被告人肖某某时任磐石市官马林场场长期间,为处理单位不能进行财务核销的费用和个人日常花销,在磐石市驿马镇居民祝某某(另案处理)在其单位采挖绿化树过程中,先后五次收受祝某某好处费70000.00元。赃款用于支付本单位招待费及购买篮球赛参赛服装、运动鞋花52000.00元,余18000.00元被其个人用于送礼、请客吃饭花掉。2012年7月22日,被告人肖某某被传唤至检察机关接受调查,后退赃款70000.00元。另查明,2012年9月19日,被告人肖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揭发检举网上通缉聚众斗殴犯罪嫌疑人郭某藏匿地点。当日,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肖某某提供的线索,在磐石市河南街温馨家园四号楼六单元601室将郭某抓获。以上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案件提起、到案经过、磐石市林业局身份证明、磐石市林业局林木采伐许可证及其调查设计队证明、磐石市人民检察院罚没扣押财物清单,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询问笔录、工作说明、犯罪嫌疑人郭某抓捕经过,证人祝某某、狄某某、张某、王某某、朱某、齐某某、刘某某证言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肖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退缴全部赃款,且有立功表现,犯罪情节轻微,可对其免于刑事处罚。根据被告人肖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某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孙国君人民陪审员 张 龙人民陪审员 王 柏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梁 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