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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民一初字第00960号

裁判日期: 2012-11-2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李艳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西安市第二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西安市第二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一初字第00960号原告李艳,女,汉族,197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卫,陕西医帆法律咨询服务部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小平,陕西医帆法律咨询服务部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又名西京医院),住所地西安市长乐西路15号。法定代表人熊利泽,院长。委托代理人冯旭,男,198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该医院医教部医疗科科员。委托代理人殷占新,男,196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该医院消化内科医师。被告西安市第二医院,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糖坊街65号。法定代表人罗少波,院长。委托代理人杨征,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燕兰,女,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医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诉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西安市第二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艳于201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26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王新权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边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