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景民一初字第620-1号
裁判日期: 2012-11-2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刘超与申明月、车淑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超,申明月,车淑敏,申玉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一初字第620-1号原告刘超,男,198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申明月,女,1992年6月出生,汉族,河北省衡水景县人,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车淑敏,女,1967年1月出生,汉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人,现住衡水市景县。。被告申玉海,男,1966年8月出生,汉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人,现住衡水市景县。。本院于2012年8月28日作出的(2012)景民一初字第62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80000元,原被告已达成协议并已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80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贾春栋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金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