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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景民一初字第620-1号

裁判日期: 2012-11-2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刘超与申明月、车淑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超,申明月,车淑敏,申玉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一初字第620-1号原告刘超,男,198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申明月,女,1992年6月出生,汉族,河北省衡水景县人,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车淑敏,女,1967年1月出生,汉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人,现住衡水市景县。。被告申玉海,男,1966年8月出生,汉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人,现住衡水市景县。。本院于2012年8月28日作出的(2012)景民一初字第62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80000元,原被告已达成协议并已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80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贾春栋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金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