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观民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2-11-2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庄沪客与陈甚晔、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沪客,陈甚晔,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观民初字第236号原告:庄沪客,男,1980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陈甚晔,女,198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新都明珠苑1号楼<3-1>至<3-12>室。代表人:冯红军,该支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沪客诉被告陈甚晔、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沪客撤诉。本案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庄沪客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袁 齐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沈丽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