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原执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2-11-2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欢欢与钟国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欢欢,钟国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原执字第140号申请执行人李欢欢。被执行人钟国法。申请人李欢欢申请执行钟国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2010年1月13日作出的(2010)原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欢欢于2010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年4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钟国法长期不在家,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李欢欢又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经合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且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8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原阳县人民法院(2010)原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成军审判员  苗夏玉审判员  李文正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华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