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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青法执字第1142一2号

裁判日期: 2012-11-2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静与闫成旺、XX、闫家斌、张迎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成旺,XX,闫家斌,张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青法执字第1142一2号申请执行王静。被执行人闫成旺。被执行人XX。被执行人闫家斌。被执行人张迎春。本院执行王静与闫成旺、XX、闫家斌、张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闫成旺、XX、闫家斌、张迎春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王静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2)青法民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