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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甬刑一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2-11-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邱海波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娇汝,陈佳希,陈含,邱海波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2)浙甬刑一初字第24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娇汝,女,1959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福建省连江县东岱镇蝉步村外铺**号。系被害人陈琴平之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佳希,女,200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福建省连江县东岱镇山堂村淡水岐**号*户。系被害人陈琴平之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含,男,200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福建省连江县东岱镇山堂村淡水岐**号*户。系被害人陈琴平之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暨陈佳希、陈含的法定代理人陈济峰,男,197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福建省连江县东岱镇山堂村淡水岐**号*户。系被害人陈琴平之夫。上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陈惠恩,浙江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陈壮进,男,195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东岱镇蝉步村外铺***号。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亲属。被告人邱海波,男,1985年4月18日出生于江苏省东海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东海县桃邻镇邱蛤庄村。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2年7月5日被浙江省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慈溪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陈洁,浙江海册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以甬检刑诉(2012)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海波犯故意杀人罪,于201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娇汝、陈佳希、陈含、陈济峰以要求被告人邱海波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钱小良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济峰及诉讼代理人陈惠恩、陈壮进,被告人邱海波及辩护人陈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被告人邱海波至浙江省慈溪市龙山镇务工,之后多次到该镇山下村新昌隆路9号被害人陈琴平经营的游戏厅内玩赌博机。同年7月3日22时许,被告人邱海波驾驶摩托车至该游戏厅玩赌博机。至次日凌晨零时许,游戏厅内只剩下被告人邱海波与陈琴平,陈琴平欲关门息业,邱海波则想继续赌博,二人为此发生争执。被告人邱海波即持圆凳砸击陈琴平头部致陈昏迷,并趁机在游戏厅的写字台内窃得人民币900余元。之后,被告人邱海波驾驶摩托车将陈琴平带至慈溪市慈东工业区镇龙浦十塘闸附近,将陈琴平沉入十塘横江中,致陈琴平颅脑外伤合并溺水死亡。同月5日上午,被告人邱海波至慈溪市公安局龙山派出所投案。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物证摩托车、圆凳以及被告人邱海波的供述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邱海波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海波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法予以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娇汝、陈佳希、陈含、陈济峰诉称,被告人邱海波的犯罪行为,造成陈琴平死亡,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了经济损失,要求被告人邱海波赔偿死亡赔偿金681160元、丧葬费19075.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21309元(其中林娇汝75020元、陈佳希67518元、陈含78771元)、陈琴平身上遗失的项链和店内现金共计价值3000元、误工费6000元,合计930544.5元。被告人邱海波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和提供的证据无异议。被告人邱海波的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邱海波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告人邱海波系初犯、偶犯;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邱海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被告人邱海波至浙江省慈溪市龙山镇务工,之后多次到该镇山下村新昌隆路9号被害人陈琴平(女,殁年31岁)经营的游戏厅内玩赌博机。同年7月3日22时许,被告人邱海波驾驶摩托车至该游戏厅玩赌博机。至次日凌晨零时许,游戏厅内只剩下被告人邱海波与陈琴平,陈琴平欲关门息业,邱海波则想继续赌博,二人为此发生争执。被告人邱海波即持圆凳砸击陈琴平头部致陈昏迷,并趁机窃得游戏厅写字台内的部分现金。之后,被告人邱海波驾驶摩托车将陈琴平带至慈溪市慈东工业区镇龙浦十塘闸附近,将陈琴平沉入十塘横江中致陈琴平颅脑外伤合并溺水死亡。同月5日上午,被告人邱海波至慈溪市公安局龙山派出所投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娇汝、陈佳希、陈含、陈济峰因陈琴平被害而遭受了经济损失。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张丽的证言,证明张丽是被害人陈琴平的朋友。2012年7月4日下午张丽打电话给陈琴平,但没人接电话。后张丽到陈琴平的店里,发现地上有两滩血,房间里面很乱,抽屉里和陈琴平包内钱不见了,手机还在。便打电话报警。2.证人董旭的证言,证明2012年7月3日21时40分许,董旭从日成驾驶学校回山下村家中,路过山下村游戏店时看见游戏店门开着,就进去玩赌博机。当时有两个小青年在玩赌博机,老板娘(即被害人陈琴平)在旁边看电脑。15分钟后,那两个小青年离开,当晚22时30分,董旭离开游戏店回家,当时店里只有老板娘。这家店平常上午9时30分开门,晚上23时至24时关门。次日14时许,董旭去该游戏店,看到老板娘的电动自行车停在店门口,卷帘门半拉着,就开门进入店内。店内电风扇开着,四台赌博机关着,地上有两滩黑红色的脏东西。3.证人熊培刚的证言,证明熊培刚是给粉店送粉的。2012年7月3日23时左右,熊培刚送粉到山下村彭跃兴的粉店,彭跃兴的儿子在粉店。熊培刚看到粉店隔壁游戏店门口停着一辆电瓶车和一辆黑色档位摩托车。游戏店里有一个穿白色衣服的30岁左右的人坐在门口的躺椅上。4.证人彭庆松的证言,证明彭庆松的父母在山下村经营粉店,粉店隔壁是一家游戏店。2012年7月3日22时30分,游戏店门口停了一辆摩托车和游戏店老板的一辆电瓶车。22时50分左右,有人送粉到粉店后离开。当日23时30分左右,彭庆松听到隔壁游戏店有打斗的声音,持续了半分钟左右,接着听到一个女人“啊啊”叫了几声。过了二三分钟,彭庆松听到轻轻的两三下响动声。又过了三四分钟,彭庆松听到摩托车发动离开的声音,那辆摩托车是往小路走的,不是往东朝大路走的。次日4时许,彭庆松的父亲过来做生意,彭庆松就起床回出租房。5.证人彭跃兴的证言,证明彭跃兴在山下村经营粉店,粉店隔壁是一家游戏店。2012年7月4日早上,米粉店旁边的游戏店开着,彭跃兴的妻子发现游戏店门口有血迹。彭跃兴到游戏店门口,看到游戏店里面地上有一滩血,旁边有一只拖鞋。前一天(7月3日)22时许,彭跃兴看到游戏店的老板娘还在店里。6.证人郑潜的证言,证明郑潜、顾孟惠、杨建鸿是龙山镇社区保安大队的保安。2012年7月3日20时至4日4时,郑潜、顾孟惠、杨建鸿一起上班,在社区巡逻。4日零时30分左右,在龙山镇山下村环城西路有一辆档位摩托车从南往北开,车速很快,一下子从郑潜等人身边开过。郑潜隐隐约约看见摩托车的油箱上面有东西,郑潜、顾孟惠、杨建鸿就骑上各自的车子(郑潜、顾孟惠骑电动车,杨建鸿骑摩托车)去追,追过在修的伏龙路,再追过伏龙路旁边桥,一直追到胜利闸上面的时候,那辆摩托车不见了。7.证人顾孟惠的证言,证明顾孟惠、郑潜、杨建鸿是龙山镇社区保安大队的保安。2012年7月3日20时至4日4时,郑潜、顾孟惠、杨建鸿一起上班,郑潜、顾孟惠骑电动车,杨建鸿骑摩托车在社区巡逻。4日零时30分左右,在龙山镇山下村环城西路有一辆档位摩托车从南往北开,车速很快,一下子从顾孟惠等人身边开过。杨建鸿隐约看见摩托车上面有东西,认为是小偷,郑潜、顾孟惠、杨建鸿就骑上各自的车子去追,刚追到有一个往右的转弯处,碰到一个推着电动车的妇女,那妇女说那辆摩托车是沿着环城西路逃走的。杨建鸿骑摩托车追在最前面,追到胜利闸,沿着三塘横江边的石子小路朝北追去。顾孟惠、郑潜在胜利闸等着。四五分钟后,杨建鸿回来,讲没有追上那辆摩托车。8.证人黄秀花的证言,证明2012年7月3日24时,黄秀花下班后骑电瓶车沿着环城西路由南往北骑,到离伏龙路300米左右时,身后有一辆摩托车超过了黄秀花。后来有三个保安追上来,其中一个保安问黄秀花有没有看见一辆摩托车经过。黄秀花朝伏龙路方向指了一下,保安就追过去。黄秀花看见那辆摩托车是黑色档位摩托车,有一样东西横向放在车的前部,在骑车人的身前,骑摩托车的人是一名男子。9.证人蔡亚琴的证言,证明在2012年7月的一年多前,蔡亚琴把山下村的一部分房子出租给福建人(即被害人陈琴平)用于开设游戏店。2012年7月4日6时许,蔡亚琴去拿垃圾桶时发现游戏店的卷帘门呈半开半关状态,店门口有血。游戏店旁米粉店的男店主说游戏店内有血。10.证人冯益丽的证言,证明被害人陈琴平在2012年6月要求冯益丽照看其女儿和儿子二个月,上午陈琴平送二个小孩到冯益丽家,晚上20时左右冯益丽把二个小孩带到陈琴平租房,二个小孩自己会睡的,冯益丽只要把门关上就可以离开。冯益丽从同月30日起为陈琴平照看二个小孩。2012年7月3日20时左右,冯益丽把二个小孩带到陈琴平租房。次日上午,因陈琴平没有送二个小孩到冯益丽家,冯益丽于9时30分许到陈琴平租房,发现二个小孩没有吃早饭。二个小孩说早上醒来时陈琴平不在。11.证人张现玲的证言,证明张现玲是被告人邱海波的妻子。2012年7月3日零时30分,张现玲在凡星网吧见过邱海波并叫邱海波回家,然后各自骑车回家。但张现玲到家后发现邱海波没有回家,张现玲的三千多元工资也没有了,联系邱海波未果。同月4日下午,张现玲去山下村买菜,听人说那边死了个人。到了同月5日2时许,邱海波终于回家,邱海波没穿上衣,下身穿牛仔裤和一双很潮湿的白色运动鞋,鞋上有很多泥巴。张现玲没有看到邱海波平时骑的摩托车,就问摩托车在哪里,邱海波说掉到海里了。邱海波当时神情很慌张,看上去很害怕的样子,张现玲问他山下村的事情是不是邱海波做的,邱海波说是的,说完用手打自己的头,很懊悔。张现玲就马上去叫了弟弟苗伟康还有弟媳妇、叔叔婶婶到租房。他们一听邱海波杀人了,就要邱海波去投案自首,邱海波也同意了。同月5日6时许,张现玲和邱海波的亲戚陪邱海波到龙山派出所投案,并把邱海波的牛仔裤和白色运动鞋上交给公安机关。12.证人吉美美的证言,证明2012年7月5日4时许,张现玲对吉美美讲,张现玲的丈夫被告人邱海波在山下村杀了人。吉美美和丈夫苗伟康就到邱海波家,邱海波承认他在山下村杀了人。后邱海波的叔叔婶婶也到达,大家劝邱海波去自首,邱海波同意。后大家陪邱海波到派出所投案。13.证人咸邱强的证言,证明2012年7月3日傍晚,被告人邱海波因赌博输钱向咸邱强借款1300元。14.慈溪市公安局的现场勘验笔录2份证明:第一现场位于慈溪市龙山镇山下村新昌隆路9号租房游戏厅。游戏厅北侧贴靠新昌隆路,东距南北走向的伏龙路约50米。游戏厅门朝北开,门口有三级阶梯,阶梯上可见1.8米×1.2米范围的滴落血迹(已提取三处血迹,编号为1号血迹、2号血迹、3号血迹)。在门槛地面上有一根“红旗渠”牌香烟(已提取),香烟旁边有2枚烟蒂(已提取,编号为烟蒂1、烟蒂2)。游戏厅门内层遮阳帘上有1.9米×1.2米范围的点状血迹(已提取,编号为4号血迹)。门内侧距西墙1.6米的地面上有1.4米×0.4米的拖状血迹(已提取,编号为5号血迹),在拖状血迹旁边可见残缺的血鞋印,拖状血迹西侧有2枚烟蒂(已提取,编号为烟蒂3、烟蒂4)。在距西墙1.2米、距北墙1.3米的地面上有0.7米×0.4米范围的血泊(已提取,编号为6号血迹),在血泊旁边有2枚烟蒂(已提取,编号为烟蒂5、烟蒂6),在血泊西侧0.1米处有一只红色左脚拖鞋(已提取),在血泊南侧0.3米的地面上有一只倾倒的金属支架圆凳(高0.46米、凳面直径0.32米、底面直径0.36米,已提取),凳面边缘可见不规则破口,凳面及支架上沾染有血迹(已提取,编号为7号血迹)。游戏厅西墙下有三台游戏机,北侧的一台游戏机东侧地面上有一只倾倒的金属支架圆凳,凳面下有一只红色右脚拖鞋(已提取),游戏机下方面板上有0.5米×0.4米范围的点状血迹(已提取,编号为8号血迹);中间一台游戏机下方面板上有0.7米×0.5米范围的点状血迹(已提取,编号为9号血迹),游戏机旁边地面上有12枚烟蒂(已提取,编号为烟蒂7至烟蒂18);南侧一台游戏机下方面板上有0.5米×0.3米范围的点状血迹(已提取,编号为10号血迹)。门南侧1.3米、距西墙2米处的地面上有一把倾倒的折叠椅。在东门框南侧南北向放有一张桌子,桌子东侧北墙下是电脑桌,电脑桌东侧是石板台,台上有音响等物,台下有一部手机、女式手包等物。从现场西侧新昌隆路18号门口沿新昌隆路向西直至环西路,沿环西路向北与山脚下路交叉后向东穿过伏龙路、镇龙浦路后向北至胜利闸西侧水泥地面,在沿途路面上发现不连续状行进血迹;在新昌隆路18号南侧地面上、小花园路1号东北侧路面上、新昌隆路96号西侧桥面上、环西路1号西南侧路面上、环西路与山脚下路交叉口南侧路面上、胜利闸西侧路面上,分别提取血迹1处(编号为11号血迹至16号血迹)。第二现场位于慈溪市龙山镇慈东工业区镇龙浦十塘闸东侧十塘横江内,十塘横江东西流向,宽约75米,中心现场西距龙浦十塘闸约900米。中心现场北侧河岸上是一施工处的在建房屋,在该房屋东侧14米处、砂石路北边沿处的石块上有一处点状血迹(已提取,编号为17号血迹)。在该房屋南侧4.5米、房屋东墙基2米处的砖头上有一处点状血迹(已提取,编号为18号血迹)。在该房屋南侧的十塘横江内、距北岸约5米处打捞出一辆黑色“QJ125-J”型摩托车,车牌号为。在施工处的在建房屋西侧约50米、十塘横江南岸边水中发现一具女性尸体。15.慈溪市公安局的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民警在2012年7月5日11时至12时对被告人邱海波进行检查,发现邱海波右胸口有一10厘米长的新鲜抓痕;左胸口有一10厘米长的新鲜抓痕和一23厘米长的新鲜抓痕;右手臂有一11厘米长的新鲜抓痕。同日提取了邱海波的蓝色牛仔裤一条、黑色皮带一条、灰色运动鞋一双。16.慈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证明被害人陈琴平系头部遭钝器打击,因颅脑外伤合并溺水死亡。17.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证明被害人陈琴平部分肝组织、胃及内容物,均未检出常见农药、常见安眠镇静药物和毒鼠强成份。18.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法医物证鉴定书,证明:(1)现场提取的1号至10号血迹、13号至16号血迹,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被害人陈琴平,支持上述血迹为被害人陈琴平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2)“红旗渠”牌香烟烟蒂,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被告人邱海波,支持该枚烟蒂为被告人邱海波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3)在排除双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被害人陈琴平是陈含的生物学母亲,从遗传学角度已经得到科学合理的确信;(4)烟蒂1至烟蒂18为排除被告人邱海波的另6人所留;(5)现场提取的11号血迹、12号血迹、被害人陈琴平双手指甲上斑迹,均未检出STR分型,(6)被害人陈琴平阴道试子未检出精斑;(7)被告人邱海波牛仔裤左膝上一处斑迹、运动鞋右鞋鞋底一处斑迹,均未检出血痕物质。19.公安机关出具的机动车信息证明,证明号码为的摩托车的车主为被告人邱海波。20.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邱海波在2012年7月5日7时许,在四五名家人的陪同下,到慈溪市公安局龙山派出所投案。21.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邱海波、被害人陈琴平的身份情况。22.被害人陈琴平的临时居住证、租房协议,证明被害人陈琴平暂住在浙江省慈溪市龙山镇西门外村,并在该镇山下村新昌隆路9号经营游戏厅。23.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福建省连江县东岱镇蝉步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户口簿、结婚证,证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娇汝、陈佳希、陈含、陈济峰的身份情况。24.被告人邱海波的供述,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事实主张和诉讼请求,本院认为,1.被害人陈琴平户籍系农村居民,其暂住在浙江省慈溪市龙山镇西门外村,并在该镇山下村新昌隆路9号经营游戏厅,其暂住地和开设的游戏厅均在农村,应按农村居民赔偿标准处理;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娇汝53岁,未满55岁,又没有提供丧失劳动能力的有关证据,故不支持其赔偿赡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海波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邱海波的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邱海波有自首情节,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海波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娇汝、陈佳希、陈含、陈济峰提出的诉讼请求的合法、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邱海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邱海波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娇汝、陈佳希、陈含、陈济峰因被害人陈琴平的死亡而遭受的经济损失死亡赔偿金330360元、丧葬费19075.5元、被扶养人陈佳希、陈含的扶养人共计146289元、误工费用3000元,合计498724.5元。(上述赔偿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万仁赞审 判 员  杨立奋人民陪审员  罗曼丽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汤李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