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宜商破字第0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2-11-21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宜兴市凯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与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宜兴市凯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宜商破字第0001-11号申请人宜兴市凯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宜兴市环科园新街街道。代表人唐熙民,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2012年11月19日,宜兴市凯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已按本院(2011)宜商破字第0001-9号、(2011)宜商破字第0001-10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将破产财产分配完毕,请求本院终结宜兴市凯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管理人将宜兴市凯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应当提请本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兴市凯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陈国斌审判员 蒋亚军审判员 史仲舜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翟燕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