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镇执民字第1277号
裁判日期: 2012-11-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宁波镇海区支行与王映芬、刘海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宁波镇海区支行,王映芬,刘海宾,茅立丰,童万章,曹淑艳,康香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镇执民字第12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宁波镇海区支行,住所地本区城河西路136号,组织机构代码:67123890-9。法定代表人李明。被执行人王映芬,女,1979年10月19日出生,住本区。被执行人刘海宾,男,1974年2月19日出生,住本区。被执行人茅立丰,男,1968年11月23日出生,住本区。被执行人童万章,男,1957年1月18日出生,住本区。被执行人曹淑艳,女,1975年12月18日出生,住本区。被执行人康香兰,女,1971年8月21日出生,住本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宁波镇海区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映芬、刘海宾、茅立丰、童万章、曹淑艳、康香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映芬、刘海宾、茅立丰、童万章、曹淑艳、康香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宁波镇海区支行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宁波镇海区支行自愿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甬镇执民字第1277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 扬 胜审 判 员 王 成 国代理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波(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