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民二初字第769-1号
裁判日期: 2012-11-21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南宁市梁屏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南宁市梁屏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民二初字第769-1号原告:曾某某。委托代理人:陈兴用,金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宁市梁屏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南宁市梁屏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南宁市梁屏服饰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7290元,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南宁市梁屏���饰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7290元;二、冻结曾某某担保款人民币6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军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