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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催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2-11-2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十堰惠德利汽车传动轴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十堰惠德利汽车传动轴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慈催字第239号申请人:十堰惠德利汽车传动轴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4766500-0)。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白浪西路*号。法定代表人:何士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尹志永,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十堰惠德利汽车传动轴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9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1000051/21936925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2年8月1日、出票金额50000元、出票人慈溪市中洋车业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至能车业有限公司、付款行浦发宁波分行慈溪支行、背书人宁波至能车业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十堰惠德利汽车传动轴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十堰惠德利汽车传动轴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徐坚锋审 判 员 宋国梁审 判 员 张南芾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龚雅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