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平水民初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2-11-21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林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平水民初字第492号原告:林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林某负担。审 判 员 黄孙荣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潘前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