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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平水民初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2-11-21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林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平水民初字第492号原告:林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林某负担。审 判 员 黄孙荣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潘前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