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商初字第1248号
裁判日期: 2012-11-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贺姜维与刘海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姜维,刘海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1248号原告:贺姜维(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8210083425),女,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刘海光,男,成年,汉族,住宁波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姜维与被告刘海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姜维撤回对被告刘海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940元,减半收取1970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合计3340元,由原告贺姜维负担。审 判 员 方指挥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冰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