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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2-11-2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郭久凤与丹江口市武当村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久凤,丹江口市武当村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008号原告:郭久凤。被告:丹江口市武当村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六里坪镇蒿口村。法定代表人:王利平,该公司经理。原告郭久凤诉被告丹江口市武当村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久凤申请诉讼保全,要求扣押被告丹江口市武当村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鄂C×××××的越野车1辆,原告郭久凤以其产权证号为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告丹江口市武当村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鄂C×××××的越野车1辆。二、查封原告郭久凤产权证号为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京郧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 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