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山执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2-11-21
公开日期: 2018-06-16
案件名称
范巍巍与焦作市刘小青运输有限公司、刘小青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巍巍,刘小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山执字第474号申请执行人:范巍巍被执行人:焦作市刘小青运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小青本院在执行范巍巍申请执行焦作市刘小青运输有限公司、刘小青借款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范巍巍向本院撤回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山民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在英执行员 王彦胜执行员 朱永杰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苏志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