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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山执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2-11-21

公开日期: 2018-06-16

案件名称

范巍巍与焦作市刘小青运输有限公司、刘小青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巍巍,刘小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山执字第474号申请执行人:范巍巍被执行人:焦作市刘小青运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小青本院在执行范巍巍申请执行焦作市刘小青运输有限公司、刘小青借款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范巍巍向本院撤回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山民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在英执行员  王彦胜执行员  朱永杰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苏志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