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绍商终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2-11-21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周金社与浙江皇冠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黄伟兴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皇冠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黄伟兴,周金社,浙江万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美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商终字第8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皇冠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伟兴。委托代理人:刘俊科。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伟兴。委托代理人:徐俊、严志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金社。委托代理人:陈登仁。原审被告:浙江万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水友。原审被告:黄美珍。上诉人浙江皇冠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黄伟兴为与被上诉人周金社及原审被告浙江万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诸暨市人民法院(2011)绍诸商初字第19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借款关系成立、款项交付等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诸暨市人民法院(2011)绍诸商初字第194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诸暨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61467元,退还上诉人浙江皇冠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审 判 长 魏晓法代理审判员 薛飞飞代理审判员 茹赵鑫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裘青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