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肥东民二初字第00556号
裁判日期: 2012-11-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合肥湘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仇恒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湘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仇恒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二初字第00556号原告:合肥湘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撮镇镇合马路南侧。组织机构代码:79189256-9。法定代表人:周驰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翟少松,该公司员工。被告:仇恒卿,男,197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湘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仇恒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湘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德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石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