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执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2-11-21
公开日期: 2014-10-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玉娥与被执行人刘舍民、杨爱玲、刘晨健康名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莲执字第00011号申请执行人王玉娥,女。被执行人刘舍民,男。被执行人杨爱玲,女。被执行人刘晨,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莲民二初字第0014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民事判决书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舍民、杨爱玲、刘晨名下的银行存款贰仟捌佰柒拾叁元贰角叁分(2873.23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东升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