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商初字第1057号
裁判日期: 2012-11-2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张金燕与绍兴县兆金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燕,绍兴县兆金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商初字第1057号原告:张金燕。委托代理人:陈文东。被告:绍兴县兆金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志荣。委托代理人:张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燕诉被告绍兴县兆金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570元,合计37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力佳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薛 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