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肥东执字第00992-3号
裁判日期: 2012-11-21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张江涛与王继祥、王世群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江涛,王继祥,王世群,安徽祥住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肥东执字第00992-3号申请执行人张江涛,男,198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店埠镇沿河东路53号。被执行人王继祥,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环城南路28号设计院印刷厂宿舍4室。被执行人王世群,女,196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安徽祥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06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但被执行人王继祥、王世群、安徽祥住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安徽祥住置业有限公司在滁州市设立安徽祥住置业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该分公司应对安徽祥住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负有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第7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继祥、王世群、安徽祥住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祥住置业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的银行存款81488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华山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