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乐商初字第957号
裁判日期: 2012-11-21
公开日期: 2014-01-25
案件名称
季郁圣与季陆余、陈丽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郁圣,季陆余,陈丽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乐商初字第957号原告:季郁圣。委托代理人:夏振华。被告:季陆余。被告:陈丽丹。本院在审理原告季郁圣诉被告季陆余、陈丽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季郁圣于201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季郁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郁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季郁圣负担。审判员 杨士威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