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刑初字第2021号
裁判日期: 2012-11-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黄以奎、谢小群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以奎,谢某,周某,刘某,马某1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慈刑初字第202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以奎,家住南溪县。2006年4月因吸毒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后被强制戒毒六个月,2008年1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0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6月3日被抓获,同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谢某,家住南部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6月3日被抓获,同月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1月21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周某,家住三台县。2005年4月因赌博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07年6月因吸毒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强制戒毒六个月。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6月3日被抓获,同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刘某,家住南溪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6月3日被抓获,同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马某1,家住慈溪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2)20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以奎、谢某、周某、刘某、马某1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经审查,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同年10月8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军路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底至6月期间,被告人黄以奎、谢某伙同两名江西人(另案处理)合股在慈溪市宗汉街道被告人马某1家���等地,以“筒子牌九”的形式开设赌场。在该赌场中,被告人黄以奎负责招揽赌客,被告人谢某负责招揽赌客并联系赌博场地,被告人周某在该赌场中多次做桌角,被告人刘某在该赌场中多次望风,另有他人(另案处理)在赌场中放高利贷。2012年6月3日,慈溪市公安局民警对被告人马某1家进行了检查,当场抓获涉赌人员22人。期间,赌场共计抽头人民币16000余元,被告人黄以奎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余元,被告人谢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余元,被告人周某、刘某分别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余元,被告人马某1非法获利人民币200元。2012年8月2日,被告人马某1至慈溪市公安局投案自首。被告人黄以奎、周某、刘某、谢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以奎、谢某、周某、刘某、马某1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以奎、谢某系主犯,被告人周某、刘某、马某1系从犯。被告人黄以奎系累犯。被告人马某1有自首情节。被告人黄以奎、谢某、周某、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黄以奎、周某、刘某、马某1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谢某辩称,其没有开设赌场,其只是介绍了一二个赌客去赌场。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底至6月3日期间,被告人黄以奎、谢某伙同两名江西人(另案处理)合股在慈溪市宗汉街道被告人马某1家中等地,以“筒子牌九”的形式开设赌场。在该赌场中,被告人黄以奎负责招揽赌客,被告人谢某负责招揽赌客并联系赌博场地,被告人周某在该赌场中多次坐桌角,被告人刘某在该赌场中多次望风,另有他人(另案处理)在赌场中放高利贷。2012年6月3日,慈溪市公安局民警对被告人马某1家进行了检查,当场抓获涉赌人员22人。期间,赌场共计抽头人民币16000余元,被告人黄以奎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余元,被告人谢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余元,被告人周某、刘某分别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余元,被告人马某1非法获利人民币200元。2012年8月2日,被告人马某1至慈溪市公安局投案自首。被告人黄以奎、周某、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黄以奎的供述,供认:2012年5月20日左右,其在宗汉街道东小路和古塘街道华胜路的两个赌场赌过几次。25日下午,赌场的两个江西股东来找其,让其拉一点人到赌场去。其就找了马家路红绿灯开理发店的女老板谢某,让她叫一些人过来,并让她在赌场里吃点股份,她同意了。第二天,其等人就在古塘街道的华胜路搞了一天赌,下午、晚上各一场,抽头五六千元,其拿了七八百元,谢某拿了六百元。这次赌博,还有两个望风的,是江西人叫过来的。之后,其等人在宗汉街道周塘西村的一个破房子搞一天赌,一共抽头五千元钱,其和谢某各拿到五百元。这次赌博,三个望风的人中两个是之前在华胜路赌场望过风的。过了几天,其等人在宗汉东小路的租房搞了一场赌,四个股东都在场子里,这次没有望风的,坐桌角是光头,一共抽头三四千元,其拿到三四百元,谢某拿到三百元,那两个���西股东一共分到一千元左右的头钿。后其等人在宗汉光华菜场附近的一个租房搞了一天,抽头二千多元,这次其没有分到钱。最后,其等人在宗汉马家路的租房搞了三场,最后一场搞到一半就被警察抓了,前两场抽头五千多元,其和谢某都分到六百元。在马家路搞的第二场,两个江西人没有来。其等人一共搞了七八天,十场左右的赌,共抽头一万六千余元,其一共拿到大约三千元。赌的是“筒子牌九”,光头在赌场坐了四场桌角,拿了一千多元。赌场望风的人有很多,刘某是其叫来的,他一共望风四场,每场给他大概二百元。提供赌博场地的每场也给二百元左右,在马家路的三场赌博,房东是谢某介绍的。前两场给了三百元,最后一场就被警察抓了。2.被告人谢某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供认:其在宗汉街道马家路红绿灯附近开理发店。5月20日左右,四���人“小奎”(指被告人黄以奎)让其叫认识的朋友到其赌场去玩,并说每天给其二百元钱,其说会帮他叫的。其后来知道,这个赌场除了“小奎”和其之外,还有两个股东。其去赌场时,赌场一般有二十个人左右在赌。赌博地点有五个:古塘街道华胜路的一间租房里搞了两场;宗汉街道东小路的一个租房里搞了两场;周塘西村的一个租房里搞了一场;光华菜场附近搞了几场;最后,在马家路的租房里搞了三场,最后一场被民警抓了。赌场一共抽头二万余元,其拿到二千至二千五百元。宗汉街道马家路的赌博地点是其通过“阿科”联系的,房东是个五六十岁的妇女,给了她三百元。其等股东主要负责叫人来赌博。“光头”在赌场中坐桌角,还有一个望风的小伙子,当天都被抓了。3.被告人周某的供述,供认:2012年5月下旬的一天下午,其去古塘街道华胜路��近的一个赌场玩牌,进去后见赌博的人都认识的,赌场是“小奎”(指被告人黄以奎)和别人搞的,他们让其坐桌角,给其一点红钱,第一次其拿到二三百元。过了两三天,其又去赌场,“小奎”等人仍让其坐桌角,这次拿到二百元。6月2日,其去马家路的赌场坐桌角,拿到三百五十元。6月3日下午,其坐桌角搞了一个多小时,就被抓了,这次其拿到一百元。其一共坐过四次桌角,拿到大约一千元左右的红钱。4.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供认:其在黄以奎的赌场望风至少有四次,即马家路的赌场、光华菜场附近的赌场、华胜路附近的赌场及另一个赌场,各望风一次,总共拿到一千多元钱。最后一次是6月3日下午,在宗汉马家路的一个赌场望风,被警察抓了。赌场赌博的形式是“筒子牌九”,坐桌角是“光头”(指被告人周某)。5.被告人马某1的供述,供认:2012年5月底的一天,一个妇女(指被告人谢某)过来,说到其家里搞赌,给其一点钱,其就同意了。后来,一些人三次到其家里赌博。最后一场赌搞到一半就被警察抓了。其在第一场赌结束后,拿过二百元钱。6.证人郭某、乔某、赵某、向某、杨某、王某的证言,分别证实他们在被告人黄以奎等人的赌场多次赌博,赌博方式是“筒子牌九”,赌场内有人抽头等事实。7.证人巨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6月3日下午1点左右,其和杨某一起到宗汉街道新华宾馆附近的一个赌场,见五六个人在赌博,后警察来了,把其等人抓了。其到这个赌场是来要钱的,其在这个赌场中放炮,赚了一千多元。8.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5月底的一天,一个外地妇女来其在古塘街道华胜路的家里说,要在其家里搞几场赌博,会给其好处费,其就答应了。��对方到其家赌了二次,其拿了四百元的好处费。9.证人马某2的证言,证实:2012年5月底,其听说有人在宗汉街道周塘西村西塘其出租的房屋内赌博,就跟租其房屋的外地人说,如果再搞赌博的话就要把出租屋收回。那外地人搞了二场赌博后就没来赌了。10.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2年6月3日,慈溪市公安局民警对位于慈溪市宗汉街道马家路秀字地149号的赌场进行了检查,当场抓获涉赌嫌疑人22人,并查获赌博工具等情况。11.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同案犯之间的辨认及证人郭某、杨某辨认被告人等情况。12.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戒毒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黄以奎、周某的前科劣迹及证人被行政处罚情况。13.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证实五被告人被抓获及到案的经过情况。14.身份证明,证实五被告人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以奎、谢某、周某、刘某、马某1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能互相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谢某占有赌场股份并负责招徕赌客、联系赌博场地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谢某当庭翻供,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以奎、谢某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周某、刘某、马某1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黄以奎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1有自首情节;被告人黄以奎、周某、刘某到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以奎、谢某、周某、刘某、马某1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犯罪工具,应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马某1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据此,对被告人黄以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谢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周某、刘某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马某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以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3日起至2014年6月2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谢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21日起至2014年5月18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三、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3日起至2013年2月2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四、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3日起至2012年12月2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五、被告人马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六、被告人黄以奎、谢某违法所得的人民币各二千元,被告人周某、刘某违法所得的人民币各一千元,被告人马某1违法所得的人民币二百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犯罪工具筒子牌九一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倪 东 海人民陪审员 华 丽 萍人民陪审员 杨 克 文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范钧菲(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