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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衢柯商初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2-11-21

公开日期: 2014-03-02

案件名称

浙江联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巨化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分公司、巨化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联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巨化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分公司,巨化集团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柯商初字第781号原告:浙江联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华。委托代理人:杜会云。委托代理人:姚利萍。被告:巨化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分公司。负责人:朱林辉。被告:巨化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杜世源。原告浙江联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巨化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分公司、巨化集团公司企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浙江联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联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382元,减半收取52691元,由原告浙江联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郑向东审 判 员  周 鑫代理审判员  徐露露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庞 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