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象执民字第1103号
裁判日期: 2012-11-2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叶炜与周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炜,周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象执民字第1103号申请执行人:叶炜。被执行人:周伟。叶炜与周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甬象商初字第4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叶炜于2012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伟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叶炜表示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2)甬象执民字第110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 梁代理审判员 黄 欢代理审判员 郑淑旖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李世进结案报告审批拟稿:承办人:杜识奇2012.11.21一、案件的由来。叶炜与周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甬象商初字第4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被告周伟归还原告叶炜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义务人周伟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叶炜于2012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由执行员杜识奇承办。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执行人:叶炜,男,1971年5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7105028015),汉族,住象山县丹东街道银都佳苑19幢503室。被执行人:周伟,男,1983年2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830205361X),汉族,住象山县大徐镇陈山村5号237户,现住象山县丹西街道西谷苑1幢2单元101室。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及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费用。1、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周伟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叶炜执行款人民币1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诉讼费2270元。2、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周伟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叶炜执行款人民币1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诉讼费2270元。3、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被执行人周伟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叶炜执行款人民币1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诉讼费2270元、执行费1400元。四、案件执行经过(一)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本院于2012年5月28被执行人周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周伟于2012年6月5日前履行以下义务:支付执行款人民币1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诉讼费2270元、执行费1400元。(二)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具体住址不详。(三)财产调查:1、房地产:周伟名下有象山丹西街道西谷苑1幢2单元101室房屋2、车辆:无3、银行存款:无(四)执行措施:1、财产查控处理情况:周伟名下的象山丹西街道西谷苑1幢2单元101室房屋已委托评估。2、强制措施适用情况:无3、是否报公安信息网络悬赏执行:已报五、证明相关事实的证据1、执行通知书、送达回执证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2、房地产查询回执证明:周伟名下有象山丹西街道西谷苑1幢2单元101室房屋。3、银行查询回执证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4、申请书或谈话笔录证明:申请人表示现在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5、报送公安悬赏材料。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无七、处理意见及理由周伟名下的象山丹西街道西谷苑1幢2单元101室房屋已委托评估。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拟提出该案处理意见如下:本院的(2012)甬象执民字第1103号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以上报告妥否,请予审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