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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行初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2-1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艾华诉被告西安市规划局、第三人陕西新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艾华,西安市规划局,陕西新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莲行初字第00190号原告李艾华。被告西安市规划局。法定代表人惠西鲁。委托代理人段威。第三人陕西新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建温。委托代理人张青华。原告李艾华诉被告西安市规划局、第三人陕西新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中,原告李艾华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艾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长 张 君审判员 耿卫星审判员 宋宏凯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