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张民一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2-11-2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刘玉珍与沙杰、海菊萍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沙某,海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张民一初字第126号原告刘某某,女,生于1941年5月6日,回族,农民。被告沙某,男,生于1965年12月19日,回族,农民。被告海某,女,生于1969年3月7日,回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沙某、海某赡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芳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