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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张民一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2-11-2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刘玉珍与沙杰、海菊萍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沙某,海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张民一初字第126号原告刘某某,女,生于1941年5月6日,回族,农民。被告沙某,男,生于1965年12月19日,回族,农民。被告海某,女,生于1969年3月7日,回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沙某、海某赡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芳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