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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松民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2-11-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兴化与李怀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化,李怀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松民初字第473号申请执行人刘兴化,男,汉族,干部,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李怀文,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申请执行人刘兴化与被执行人李怀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1)松民初字第48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兴化于2012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1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松民初字第48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柳晓军审判员  张晓锋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银 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