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909
裁判日期: 2012-11-2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蓝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蓝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909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注册号(分)440600000000142。负责人王哲,行长。委托代理人杜林,广东新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艳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汉川市。被告蓝田,男,壮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身份证号码×××0059。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蓝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孔庆强独任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伍尚斌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孔庆强主审、与人民陪审员邵伟东组成合议庭,并于2012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杜林、李艳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蓝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被告于2009年1月20日向原告申请领取信用卡,卡号52×××82。后被告利用该信用卡透支了本金6317.12元。根据《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如在月结单账单日乙方(被告)的应付款项总额超过甲方(原告)核准的信用额度,则乙方账户内所有的应付款项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甲方有权将对乙方所有应付款项按收费表规定的利率计收从甲方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根据领用合约记载,贷款利息为日万分之五。根据上述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利息1853.26元。截至年2012年7月16日止累计拖欠原告款项8170.38元。经原告多次催索,但被告迄今尚未清偿。综上,被告的违约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我院提其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本金6317.12元及利息1853.26元(利息按双方合约约定的日万分之五计算,从2011年2月16日暂计至2012年7月16日,以后计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告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交通银行太平洋双币信用卡申请表、交叉销售信息确认表、《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卡帐户交易明细为证。被告蓝田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查,原告提交的证据的形式、来源合法,且与本案事实相关,被告蓝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且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材料,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采信,对原告依据上述证据所起诉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根据《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乙方(即本案被告,下同)如未在到期还款日前全额偿还应付款项的,包括但不限于按最低还款额还款的,甲方(即本案原告,下同)将对乙方所有应付款项按收费表规定的利率计收从甲方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根据领用合约内附的《交通银行太平洋双币贷记卡收费表》的记载,贷款利息为日万分之五。本院认为,原告系商业银行,具有信用卡业务经营资格。由于被告向原告申领信用卡时明确表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的全部条款和内容,因此,被告在透支后未按协议约定如期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由此造成的违约责任。原告现要求被告偿还透支的欠款本息于法有据,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蓝田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本金6317.12元及利息(至2012年7月16日的利息为1853.26元,从2012年7月17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全额预交,被告应在偿还上述欠款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伍尚斌代理审判员 孔庆强人民陪审员 邵伟东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可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