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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苍民初字第1954号

裁判日期: 2012-11-21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林学雅与卢成标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学雅,卢成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苍民初字第1954号原告:林学雅。被告:卢成标。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学雅诉被告卢成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学雅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娄伟伟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章 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