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丛民初字第2651号
裁判日期: 2012-11-2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64)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孟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丛民初字第2651号原告姜某。被告孟某。原告姜某诉被告孟某为赡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9月18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毅独任审判,于2012年11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某诉称,我已年老,没有任何人经济收入,生活非常困难。被告与我系母子关系,自参加工作后没有给过我一分钱生活费。2012年7月27日早6:30分,原告身体不适想让被告给买些药品,被告不管,让我去找女儿。原告无奈只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每月支付给原告赡养费500元,2、今后被告在原告有病的情况下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交丛台公安分局和平派出所报案记录一份,证明向被告索要赡养费未果情况。被告孟某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母子关系,原告共有四个子女,被告系原告长子,另有三个女儿,均已成年。原告现年迈无生活来源,三个女儿均一定程度给付原告赡养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赡养费,被告拒不给付,原告诉至我院,要求被告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并支付今后生病的医疗费等费用。本院认为,原、被告系母子关系,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每个子女对父母应尽的义务,现原告年迈,没有经济来源,作为子女的被告应同其他子女一起肩负起照顾老人生活的责任,包括每月向老人支付赡养费。赡养费的支付标准应参照河北省2012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11609元标准计算,由四个子女平均分摊。今后原告如果生病,被告及其他子女也应尽心为老人医治和陪护,并一同承担医疗费等相关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孟某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242元;二、今后如果原告生病住院,被告与其他子女一起承担医疗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各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毅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攀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