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聊东执字第1797-1号
裁判日期: 2012-11-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丙军、张允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丙军,张允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聊东执字第1797-1号申请执行人刘丙军,男,1946年10月16日生,汉族,冠县惠民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冠县。被执行人张允林,男,1970年4月5日生,汉族,驾驶员,住淄博市临淄区。本院作出的(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11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允林至今未履行法定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允林有鲁C×××××-Y265挂号重型半挂车一辆,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支公司有保险理赔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张允林所有的以临淄齐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名义投保的鲁C×××××-Y265挂号重型半挂车的保险理赔款312000到本院(收款单位: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开户行:聊城市农行湖西办事处,账号:81×××21)。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 利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广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