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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寿胡民初字第5378-1号

裁判日期: 2012-11-21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王志林与刘子亮、韩庆玲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林,刘子亮,韩庆玲,魏德田,张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寿胡民初字第5378-1号原告王志林。被告刘子亮。被告韩庆玲。被告魏德田。被告张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林诉被告刘子亮、韩庆玲、魏德田、张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子亮、韩庆玲、魏德田、张帅的银行存款56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王秀芹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鲁G×××××的轿车一辆、秦丽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鲁G×××××的轿车一辆、赵瑞清自愿以其所有的鲁V×××××号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子亮、韩庆玲、魏德田、张帅的银行存款56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立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秀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