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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嘉善西商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2-11-21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蔡德斌与蒋八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德斌,蒋八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西商初字第254号原告:蔡德斌。委托代理人:戴金明。被告:蒋八忠。原告蔡德斌与被告蒋八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2年7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鄢云峰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闵芳呈、人民陪审员袁福庆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蔡德斌于201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蔡德斌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德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8元,减半收取664元,由原告蔡德斌负担。审 判 长  鄢云峰代理审判员  闵芳呈人民陪审员  袁福庆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沈云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