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平鳌民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2-11-21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平阳县新敖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黄益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阳县新敖物业有限责任公司,黄益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平鳌民初字第459号原告:平阳县新敖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纪满。委托代理人:吴继忠。委托代理人:温正建。被告:黄益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阳县新敖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益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11月13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要求其应在接到该通知后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平阳县新敖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平阳县新敖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蔡银玲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