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蒲民初字第01041号
裁判日期: 2012-11-21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蒲民初字第01041号原告赵某,女,198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西乡县古城镇。委托代理人周某某,陕西辰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某某,陕西辰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某某,男,197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永丰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2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长 李俊萍审判员 徐 戈审判员 王留纪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晓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