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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菏刑执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2-11-21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韩二东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二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菏刑执字第669号罪犯韩二东。现在山东省郓州监狱服刑。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薛刑初字第3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二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九百元。宣判后,被告人韩二东服判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郓州监狱于2012年10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同年11月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郓州监狱,以罪犯韩二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予以减刑建议。并附罪犯韩二东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韩二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法律学习;在生产劳动中能完成生产任务。曾获积分10.9。另查明,罪犯韩二东在服刑期间主动履行罚金3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罚金缴纳收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韩二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积极缴纳罚金,对其减刑可适当放宽,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二东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余刑期限自2012年11月23日起,至2013年1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丕家审判员  陈 浩审判员  王令己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