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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北新民初字第02864号

裁判日期: 2012-11-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蔡昌谕与被告沈阳宏齐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昌谕,沈阳宏齐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北新民初字第02864号原告蔡昌谕,男,1977年6月15日出生,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委托代理人吴红海,系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宏齐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法定代表人谢兆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才宝贵,系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昌谕与被告沈阳宏齐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补交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周立永审 判 员  陈雪松人民陪审员  范维香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