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234号
裁判日期: 2012-11-2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安徽瑞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国十五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瑞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中国十五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234号原告:安徽瑞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徐友修。被告:中国十五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法定代表人:马文洲。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瑞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十五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瑞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瑞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审判员 方 萍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夏禄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