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697号
裁判日期: 2012-11-2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艾诚与许燕、梁尊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诚,许燕,梁尊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697号原告:艾诚,男,1984年9月30日出生,土家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代理人:尚万一,湖北光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许燕,女,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梁尊奎,男,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马小兵,男,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艾诚诉被告许燕、梁尊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艾诚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艾诚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自行处置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艾诚负担。审判员 向 真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姚紫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