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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芗民初字第8145-2号

裁判日期: 2012-11-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卢桂香与洪美花、石水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桂香,洪美花,石水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芗民初字第8145-2号反诉原告(被告)卢桂香,女,196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魏友展,福建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反诉被告(原告)洪美花,女,195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石水树,男,196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魏友展,福建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洪美花与被告石水树、卢桂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被告)卢桂香于201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反诉原告(被告)卢桂香以进一步为由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如下:准许反诉原告(被告)卢桂香撤回反诉。本案受理费96.5元,由反诉原告(被告)卢桂香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丽容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金小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