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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船民一初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2-11-2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吉林市鑫营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与李桂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鑫营房产经营有限公司,李桂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船民一初字第1003号原告:吉林市鑫营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珲春街华南小区4号楼。法定代表人:张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凤仙,住吉林市。被告:李桂林,住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鑫营房产经营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桂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鑫营房产经营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惠娟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闫俊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