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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937-3号

裁判日期: 2012-11-21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02深圳市帝艾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湖南大江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彭界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帝艾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湖南大江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彭界隆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937-3号原告深圳市帝艾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田面村工业厂房10栋3层D3室,组织机构代码73307968-4。法定代表人刘晓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开宏,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大江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一段358号上河国际商业广场G3栋北座晨瑞酒店518室,组织机构代码56350066-6。法定代表人肖小红。被告彭界隆,男,汉族,1951年5月24日出生,住址长沙市雨花区。上列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2)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93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了被告湖南大江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彭界隆名下价值89万元的财产,并查封了原告的担保人刘晓逢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南侧南光捷佳大厦1411的房产(深房地字第××号)。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于当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本院已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已审理终结。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湖南大江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彭界隆名下价值89万元财产的查封;二、解除对原告的担保人刘晓逢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南侧南光捷佳大厦1411的房产(深房地字第××号)的查封。审 判 长  张 敏审 判 员  李敏通人民陪审员  谭文英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麟舒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