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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庆中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2-11-2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庆阳圣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庆阳市中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圣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庆阳市中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庆中民初字第8号原告庆阳圣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兆斌。委托代理人全励。委托代理人刘福东。被告庆阳市中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左凤彩。委托代理人张荣。委托代理人吴建东。本院在审理庆阳圣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庆阳市中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庆阳圣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其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继续诉讼已无必要”为由,于2012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庆阳市中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放弃了反诉。本院认为,原告庆阳圣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阳圣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原告庆阳圣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0000元,减半收取50000元,由原告庆阳圣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帅之代理审判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郭立品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