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宝法刑初字第6010号
裁判日期: 2012-11-21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王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深宝法刑初字第6010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2年8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诉(2012)3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6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酒后在其位于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章阁塘前市场一出租屋306房的住处殴打其女朋友白某,并用西瓜刀将白某头部、手部等处砍伤(经鉴定,白某所受损伤为轻伤)。2012年8月27日凌晨,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警后到场将王某抓住获归案。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结论、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27日起至2013年8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巍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晓鹂(兼)书记员 任 瑛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