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泰靖民诉保字第0066号
裁判日期: 2012-11-21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靖江市润元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赛吕、林孙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靖江市润元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靖江嘉冠贸易有限公司,江苏中远担保有限公司,靖江市佳材钢材市场有限公司,江苏联澳经贸有限公司,林孙章,李赛吕,郑立红,陈圣君,林龙柱,林运应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泰靖民诉保字第0066号申请人靖江市润元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锋,董事长。被申请人靖江嘉冠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立红,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江苏中远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孙章,执行董事。被申请人靖江市佳材钢材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龙柱,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江苏联澳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赛吕,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林孙章,男。被申请人李赛吕,女。被申请人郑立红,女。被申请人陈圣君,男。被申请人林龙柱,男。被申请人林运应,男。申请人靖江市润元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靖江嘉冠贸易有限公司、江苏中远担保有限公司、靖江市佳材钢材市场有限公司、江苏联澳经贸有限公司、林孙章、李赛吕、郑立红、陈圣君、林龙柱、林运应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为保证将来案件得以顺利执行,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江苏联澳经贸有限公司堆放在靖江市佳材钢材市场有限公司的价值280万元的钢材。本裁定下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曹永清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