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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执字第00817号

裁判日期: 2012-11-2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李甲、李乙、王某某与魏某某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李甲,李乙,王某某,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执字第0081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人李甲。申请执行人李乙。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魏某某。本院在执行(2012)西刑一终字第001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现正在监狱服刑,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2)长执字第0081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王 方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晓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