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民初字第2714号
裁判日期: 2012-11-21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王爱军与被告青岛金海源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民初字第2714号原告王爱军。被告青岛金海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军与被告青岛金海源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就劳动仲裁裁决结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原告于201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速递费60元,共计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 娟审判员 郑华国审判员 于志江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倪翠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