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平鳌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2-11-21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卢立安与李步冲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立安,李步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平鳌保字第110号申请人:卢立安。委托代理人:郑振岳,浙江金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步冲。申请人卢立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2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步冲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敖江镇塘古7幢3单元406号一间房屋(所有权证号0210009899,地号:2-M.9-3276-3-406)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保障其民事权利的实现而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步冲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敖江镇塘古7幢3单元406号一间房屋(所有权证号0210009899,地号:2-M.9-3276-3-406)。申请人应当在本���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卢立安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杨隆隆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赖士照 来源:百度搜索“”